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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案件追捕就是將嫌疑人進行逮捕嗎?

批捕案件追捕就是將嫌疑人進行逮捕嗎?
批捕案件追捕就是將嫌疑人進行逮捕嗎?

一、批捕案件追捕就是將嫌疑人進行逮捕嗎?

不是。批捕與追捕是兩個概念,區別在於: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決定;法院追捕,一般都是嫌疑犯在壓解到法院至開庭完畢這段時間跑了,法院才會出動法警進行追捕。兩個東西可以説是不同的概念來的。

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所以批捕主體通常是檢察院,而追捕的主體通常是法院。如果是警方將案件進行調查之後,認為有必要申請批捕令的才會向檢察院發出申請,而檢察院認為也的確有必要將其批捕的,才會給公安機關下發批捕令,但如果是嫌疑犯逃跑,那麼通常就是有法院對嫌疑人進行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