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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詐騙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合同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其實,無論是合同詐騙還是其他的犯罪行為,公安都不可能在立案以後就馬上逮捕嫌疑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公安機關得先對合同詐騙案進行調查,僅憑報案人的一面之詞,公安都沒有權利隨便刑事拘留所謂的犯罪嫌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