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嫌疑人逮捕後有案底嗎?
一、對嫌疑人逮捕後有案底嗎?
逮捕是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而通常我們所説案底事實上是指犯罪前科,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形。
而我國刑法主張的是疑罪從無原則,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不會有犯罪記錄的,逮捕後是否會有案底主要看是否經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或者屬於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子,則表示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便不會有案底。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對嫌疑人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逮捕只能説明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沒有經過法院審理定罪,就不會產生案底,根據刑訴法規定,只有經過判決,嫌疑人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才能形成犯罪記錄,公安機關存檔,不得對外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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