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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後判緩刑工資咋發

一、教師退休後判緩刑工資咋發

教師退休後判緩刑工資咋發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緩刑結束後工資怎麼定?

在政府頒佈的相關明文條例中,對於緩刑結束後工資怎麼定,不同的企業單位所採取的處理措施是有不一樣的,但卻共同遵守最基本的要求,不應有社會排斥的現象存在。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工資等,表現不好,予以開除”。

三、判處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三)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由上可知,對於教師在退休以後是有相應的退休工資的,但是如果存在違法行為被判緩刑的,那麼可能會對其有些許影響,而我國也規定了在服刑的時候會停發基本的額養老金,在服刑期滿以後才會繼續發放基本的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