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制毒的量刑標準以及認定標準是怎樣?
一、參與制毒的量刑標準以及認定標準是怎樣
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至於具體量刑,應由法院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裁判。
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怎麼量刑
根據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區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還是本人的。
2、區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窩贓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對象不同。
3、區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事先通謀。
三、朋友借毒品吸食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1、“借”毒吸食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癮君子借毒給朋友吸食的,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年12月1日 法[2008]324號)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348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而隱君子無償或成本價的“借”毒行為,儘管既不是代購、託購,也不存在牟利的目的,但是同樣應該認定其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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