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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非法搜查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搜查的對象,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僅限於他人的身體和住宅。如果不是針對身體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機關或其他單位的辦公室、倉庫、車輛、船隻、飛機等場所,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務罪、搶劫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如果是在上述場所對他人的人身進行搜查的,仍可構成本罪。至於住宅,則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既包括公民長期居住的生活場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臨時居住、生活的場所,如較長時間租住的旅店,還包括公民居住、辦公兩用的房間以及以船為家的漁民船隻等。搜查住宅,不僅指搜查住宅內,而且還包括和住宅緊緊相連、構成住宅整體的庭院以及構成整個住宅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儲藏室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搜查罪構成要件的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必須對上述不同的要件進行調查認定後,才可以定罪判決處理的,如果相關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無法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判定。

標籤:非法 要件 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