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輕傷立案後能羈押嗎
如果對方動手已經把自己打成了輕傷,肯定絕大多數的人都會直接選擇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的,並且當事人在報案的時候就希望公安機關聽完自己的口頭陳述以後能夠立馬的將當事人刑事羈押,作為被打者的這種心情當然是可以理解的。那麼,打架輕傷立案後能羈押嗎?
一、打架輕傷立案後能羈押嗎?
不一定。刑拘不是刑事案件辦理的必要程序,如果警方認為嫌疑人無羈押必要的話,可能不對其進行刑拘。
如果有羈押必要性的話,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會在控制嫌疑人後的24小時內對其實施刑拘。
二、逮捕羈押的時間是多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後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
三、羈押的定義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在立案以後公安機關是有一個辦案調查取證的時間的,我國的公安機關不會光憑當事人的口頭陳述,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去羈押任何公民的,只有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才會對其實施羈押,因為打架構成輕傷的情況下已經涉嫌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所以是有可能被刑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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