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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取保候審重要嗎?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重要嗎?

一、法律規定取保候審重要嗎?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重要,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決定。採取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取保候審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規定是什麼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在當代中國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當中明確規定的,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都可以對此採取取保候審措施,而是用取保候審之後應當保證隨傳隨到。

標籤:取保候審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