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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後如何結案?

一、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後如何結案?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後如何結案?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後首先是需要看是否達到證據充足的標準,如果已經達到的話,那麼直接的對此來進行一定的起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檢察機關決定對嫌疑人不起訴的,應該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法律對於取保候審的期限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且取保候審之後如果證據比較充足的話,那麼檢察機關就決定對其進行起訴案件就已經了結了,如果説決定不予起訴的話一樣的,案件也會因此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