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信用證詐騙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內容有以下內容:
(一)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二)主觀要件。信用卡詐騙罪在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信用證詐騙罪的行為類型有以下四種: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所謂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已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經人塗改的信用證,或者可撤銷信用證經開證行與申請開證人撤銷的信用證。
3、騙取信用證。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這是目前信用證詐騙犯罪的主要手段。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這種情形指的是行為人以前三種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
(四)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銀行的財產所有權。
二、信用證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分
信用證詐騙罪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等方法詐騙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就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實際騙取了財物。如果行為人實際騙取的用證項下的款項數額巨大,則應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予以處罰。
根據規定,行為人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然後使用這些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的,構成牽連犯,即手段行為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目的行為構成信證詐騙罪,應依“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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