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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請要求筆跡鑑定申請是合理的嗎?

一、向法院提請要求筆跡鑑定申請是合理的嗎?

向法院提請要求筆跡鑑定申請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要求。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筆跡鑑定是同一認定鑑定,整個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相應但不同方法。

二、筆跡鑑定不服可重新鑑定嗎?

筆跡鑑定不服可重新鑑定,筆跡鑑定法院程序違法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三、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筆跡鑑定從申請後一般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案情複雜的時間會長一些。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向法院提請要求筆跡鑑定申請是完全合理的行為,因為有的時候筆記鑑定將會對案件的審理結果有重大的關鍵性作用。筆跡鑑定結果對於雙方來説都有約束作用的,且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其中一方對於筆跡鑑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重新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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