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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時間與拘役時間折抵嗎?

一、刑拘時間與拘役時間折抵行刑期嗎?

刑拘時間與拘役時間折抵嗎?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羈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麼拘留期間或者逮捕期間的時間,在判刑之後也是會計算在刑期內。

根據有關規定,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被私放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國家監管罪犯的制度,應受到刑法追究。至於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經過領導批准同意”、“交納了現金”,而認為其是被合法釋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

1、私放罪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才能辦理釋放手續,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員擅自釋放罪犯,發給釋放證明書,這是一種越權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必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其在獄外的時間可計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即經過批准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經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假釋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經監獄批准離監探親的。被私放的罪犯顯然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3、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折抵是指對罪犯判決後,將其在判決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之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這與有期徒刑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特徵是相同的。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刑事拘留措施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操作,如果説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不能夠採取這樣的一種措施的。同時在被判刑之前,如果存在着刑事拘留措施的話,是可以摺疊之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