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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所看守所與監獄的區別是什麼?

一、拘役所看守所與監獄的區別是什麼?

拘役所看守所與監獄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1)拘役所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2)看守所是臨時羈押犯人的場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3)監獄是司法場所,廣義的監獄指關押一切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

2、關押的人員不同

(1)在我國被判處拘役的犯人,應送拘役所執行。附近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送就近的監獄、勞改隊或留在看守所內執行。

(2)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3)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二、拘留和拘役有什麼不同?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於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

(4)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於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不同的違法者由於造成的損害程度不一樣,故此受到的處罰也是存在着差異的。對於那些觸犯行政法律規範的,一般會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拘留在看守所,此時受到的是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