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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法定刑是什麼

一、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法定刑是什麼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法定刑是什麼

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現實生活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設備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主要是指煤氣、天燃氣等可燃性氣體。燃氣設備主要包括供氣系統的燃氣發生裝置、燃氣淨化裝置、燃氣輸送設備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包括的內容則更為廣泛,可以包括燃氣設備之外的一切易於燃燒或者易於爆炸的設備,如用於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運輸管、貯氣室,製造或者儲存各種炸藥的設備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易燃易爆設備,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也就是説,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成立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遭受毀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裏造成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便公共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這種嚴重後果,通常是由於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行為不謹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設備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設備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主觀上既非出於故意,也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關於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這屬於很典型的過失性犯罪,若是故意對易燃易爆設備有損毀行為的話,那構成的就是故意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了,就情節而言,此時是更為嚴重的。而這也會直接體現在量刑處罰上面,一直以來對故意犯罪的處罰往往都比過失犯罪的處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