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司法解釋
危害公共安全罪1.68W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刑法》第一...
-
過失決水罪立案標準
行為是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並且這種嚴重後果是由過失行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概念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1、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界限在本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按搶劫罪還是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的分歧意見。搶劫和搶奪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