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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巨大,為刑法所嚴厲打擊。為此我國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在達到一定程度之後規定為犯罪。那大家知道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概念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燃氣等易燃易爆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採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往往也會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後果。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切公私財物。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這是法條競合問題。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等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的界限。

確定某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還是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説,如果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反之,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是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毀損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採用盜竊方法破壞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刑法》中根據不同的後果規定了兩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要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那最高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易燃易爆設備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對其進行破壞,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