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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向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申請,由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迴避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撤銷鑑定委託。

司法鑑定人(以下簡稱司法鑑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鑑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司法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

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鑑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外,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等委託,臨時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員為專聘司法鑑定人。專聘司法鑑定人在接受臨時性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參照實施職業資格制度領域內的司法鑑定人的規定執行。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登記名冊制。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鑑定活動。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費。

司法鑑定人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恪守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

司法鑑定在現在的案件審理過程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的案件都是會需要進行鑑定的,而對鑑定人也是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話,那麼司法鑑定人是需要進行迴避的,比如説司法鑑定人的親屬涉案,那麼就需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