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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行為人構成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法院會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了嚴重後果,則可以對行為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共電信設施,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因破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1萬多用户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造成網絡通信嚴重障礙,一天累計12小時以上的,加重處罰。

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罪的區別

鐵路部門為保障鐵路交通運輸安全,具有自己的專用通訊設施,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不僅會危及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還會危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足以發生火車、船隻、航空器等傾覆或毀壞的,又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

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如偷割電話線)時有發生。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杆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可以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