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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要被加重處罰嗎

累犯要被加重處罰嗎
累犯是應當從重處罰,但不可以加加重處罰。累犯從重處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最終量刑,從重處罰不得超過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傷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傷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準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處罰就是5年6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0年。加重處罰,不是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只適用於量刑原則。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25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管制最高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標籤:累犯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