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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死緩適用減刑嗎

罪犯被判死緩適用減刑嗎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對於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其實都是可以判處死緩,也就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過這並不意味着罪犯就一定不會死,具體還要看在死緩期間的表現如何。那根據規定被判死緩適用減刑嗎?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死緩適用減刑,《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是我國刑罰種類中死刑的一種,即屬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但緩期二年執行的死刑制度。

死緩是我國在實踐中獨創的死刑執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死緩並非獨立的刑種,高度體現了我國保留死刑,但堅持少殺、嚴禁濫殺、防止錯殺的一貫政策。死緩政策的施行,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範圍降到了最低程度,達到了嚴格控制死刑的目的。

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呢?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關於死緩的適用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通過司法實踐中的經驗,筆者認為,死緩的適用應當遵循一些原則和規則。應當遵循的原則就是死刑,立即執行是適用死刑的基本執行原則,死刑,緩期執行是死刑執行的例外。其這一例外的適用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如果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沒有從寬情節也沒有從嚴情節,應該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只具有從嚴情節,應該對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如果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只具有從寬情節,應該對其適用死緩;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有從寬情節又有從嚴情節的情況下,如果從嚴情節佔優勢,應該對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從寬情節佔優勢,應該對其適用死緩。當然這些規則必須與具體的案件相結合。如白某故意殺人案,其沒有任何從寬的處罰情節,根據其犯罪手段情節、犯罪環境情節、犯罪對象情節、犯罪的結果情節、犯罪的動機情節、犯罪後的態度情節、平時一貫表現情節,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符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則。

要是死緩犯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此時就會被減刑,一般情況下是減刑為無期徒刑,要是具有重大立功行為的話,那麼此時可以直接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但要是屬於被判死緩的累犯,那麼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種的規定,可以對其限制減刑,即即使減刑實際的服刑期限也是比較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