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9萬元怎麼判?
一、職務侵佔9萬元怎麼判?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一)行為主體
犯罪行為中的單位在所有制屬性上在所不問,既包括國有單位、集體單位,也包括私營單位。而這裏的單位資質,需要細緻探討。
1、這裏的“其他單位”包括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團體組織,例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醫院等。
2、個體工商户。單純從事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户,不屬於犯罪行為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從業人員不屬於犯罪行為中的行為主體。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東只有張某一人,並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員。一人公司雖然只有一名股東,但是因為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屬於犯罪行為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員可以構成行為主體。從形式上看,唯一的股東也能成為行為主體。但是,職務侵佔罪的屬性是財產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的財產,而不包括自己的財產。由於張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東,張某將甲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實質上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並不會侵犯他人的財產。當然,如果張某通過將甲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逃避債務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詐騙財產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二)行為內容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刑法理論的通説與司法實踐均認為,職務侵佔罪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以及其他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換言之,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行為,實際上是公司、企業、單位人員的貪污行為,而不只是狹義的侵佔行為。
1、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但這裏的“管理”、“經營”、“經手”並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經手,應是指對單位財物的支配與控制;或者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所具有的自我決定或者處置單位財物的權力、職權,而不是利用工作機會。
2、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按照通説,包括將基於職務管理的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侵佔),以及利用職務之便的竊取、騙取等行為。其中的“非法佔為己有”,不限於行為人所有,還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三)責任形式為故意
按照通説觀點,職務侵佔罪需要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職務侵佔9萬元的行為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將會判處犯罪嫌疑人3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且依照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並且還會處理一定金額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職務侵佔的涉案金額已經達到了九萬元,那麼已經屬於數額巨大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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