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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嗎?

票據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嗎?

一、票據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

不屬於,票據詐騙罪是金融詐騙類犯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票據詐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金融票據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一種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下五種行為方式: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本節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票據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票據詐騙的前後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票據詐騙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票據詐騙罪只要構成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後果,此罪是屬於金融類的犯罪,只要是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的,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處理,輕者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無期徒刑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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