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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的操作規程有哪些嗎?

一、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的操作規程有哪些嗎?

1.接受委託:

(1)填寫《授權委託書》。

(2)簽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的委託協議》。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1)要求偵查機關在四十八小時或五日內安排會見,提交以下文件:

A.《律師執業證》(出示)。

B.《授權委託書》。

C.《律師事務所公函》。

D.請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函。

E.本所介紹信。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讓其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

(3)會見時應制作筆錄並註明是否有偵查人員在場。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4.向有關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

1.接受委託:

(1)填寫《授權委託書》。

(2)簽訂《委託合同》。

(3)向檢察院提交本所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閲、複製案卷資料:持本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到檢察院查閲、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4.調查和收集材料、提出辯護意見。

三、擔任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的辯護人:

1.接受委託:

(1)填寫《授權委託書》。

(2)簽訂《委託辯護合同》。

(3)向法院提交本所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

2.持檢察院的起訴狀副本,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閲、複製案卷資料:持本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到檢察院查閲、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4.出庭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提交調查和收集的辯護材料、反駁或質疑控方證據,並提出辯護意見。

5.對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或作無罪辯護的,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必要時向司法廳業務主管部門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