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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股份轉讓協議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簽了股份轉讓協議承擔刑事責任嗎?

簽了股份轉讓協議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有偽造公司印章等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1、民事上的違約≠刑事上犯罪。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不同概念,一般來説“井水不犯河水”,涇渭分明。

2、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只要

(1)合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2)大家都是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簽約時大家都是真心實意、互相沒有使奸耍詐(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本身是有效的。

3、 協議本身有效,是否代表股權能夠發生變動?對第三人有無對抗效力?不是。股權轉讓是協議當事人之間的“內部事情”,第三人未必知曉,因此要經過工商變更登記才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簡言之,股權轉讓後並經工商局變更登記後,第三人再以不知情為由抗辯股權轉讓無效也晚了。

4、出讓人違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出讓人(原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去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是誠實信用的體現。如果出讓人不按照約定行事,將已轉讓給受讓人的股權質押給第三人,需要承擔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

二、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變更了股東嗎?

我國現行立法並未規定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工商登記後才能生效,所以,股東的變更是建立在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

現有規定主要對國有股權的轉讓進行一定的限制,即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經過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換言之,如果國有股權的轉讓未經過批准,股權轉讓合同不會發生預期的效力。

1、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典》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百八十九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並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並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3、新《公司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進一步證明股權轉讓的效力取決於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存在本質區別的,刑事責任是構成犯罪應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屬於平等主體之間不履行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責任承擔取決於行為的性質以及程度,民事責任僅僅是行為錯在過錯,而刑事責任則要求行為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