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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賭資多少要判刑?

聚眾賭博賭資多少要判刑?

一、聚眾賭博賭資多少要判刑?

1、聚眾賭博賭資5000元以上、且賭博人數不少於三人的,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

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二、不予營利為目的賭博構成犯罪嗎?

1、不予營利為目的賭博一般不會構成犯罪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2、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3、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如何區分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

可以從組織的特徵、從對賭博行為的控制力及賭博方式的確定方式等來區分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

1、從組織的特徵來看

(1)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內部都有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需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但參賭人員與行為人之間不侷限於認識的人之間,也可能完全不認識。

(2)只要行為人開設了場子,這個場子在一定範圍為人所知悉,那麼,場子就可以自動起到吸引他人前來賭博的客觀效果,而不需要被告人在此之外進行特別的廣告、組織和吸引。而聚眾賭博往往規模較小,沒有明確的分工,聚眾行為人除要實施專門的"聚眾”行為,往往需要行為人每次分別地招引他人賭博,如通過打電話通知等方式組織人員外,與其他參賭人員沒有區別,也一同參賭。

2、對賭博行為的控制力及賭博方式的確定方式來看

開設賭場的行為人處於中心地位,對賭場的經營具有絕對的控制力。賭博方式和規則由開設賭場的行為人確定,賭具由其提供,並且營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眾賭博具有臨時聚合性,聚眾行為人與參賭人員之間處於平等地位,賭博方式和規則是共同商定的。

3、犯罪場所是否具有固定性以及持續時間的長短來看

(1)開設賭場罪的場所吸引賭博人員的功能更加穩定,持續時間也較長。從字義上分析,賭場是指專供賭博的場所,因此,某一場所只要在特定時段專門用於賭博即可認定為賭場。

(2)但在實踐中,很多開設賭場行為人為逃避打擊而採取移動賭場的形式不斷變動賭場的地點,地點確定後臨時通知,但這種位置上的變化並不影響賭場對賭博人員的吸引,即場所聚眾的功能。此行為依然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而不能因場所不固定而認定為賭博罪。如果特定行為人為了賭博方便。

所以,判斷是否是"賭場”,重點應該是看場所的社會影響,看這個場所是否為一定範圍的人所知悉,更確切地説,看這個場所是否能獨立地發揮吸引他人前來賭博的客觀效應。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閲讀此文後,若是對聚眾賭博賭資多少要判刑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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