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法律法規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法律法規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涉嫌玩忽職守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四、玩忽職守罪的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根據法律規定,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會被判刑,例如造成三人以上重傷,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一般玩忽職守造成的後果越嚴重,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越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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