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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燬自家房屋是否構成放火罪

一、燒燬自家房屋是否構成放火罪?

燒燬自家房屋是否構成放火罪

燒自己的房子一般構成放火罪。放火罪在認定上要根據焚燒的對象性質及其所處的環境來分析可能,或已經造成的結果。只要放火焚燒自己的房屋或財產的行為已經造成或者可能引起不特定範圍內的重大公私財產被燒燬,甚至同時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結果,那麼,儘管放火焚燒的對象是自有的私人財產,也要認定為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説,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

2、客觀要件

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3、主體要件

放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放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

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不輪是燒燬自家的房屋還是他人的房屋,不論動機是什麼都構成了放火罪,一般放火罪是對於社會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給他人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根據損失的程度來決定刑事處罰的力度,一般放火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

標籤:放火 房屋 燒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