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構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9.1K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並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3...
-
交通肇事罪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