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正當防衞如何構成?
一、侵權責任的正當防衞如何構成?
成立正當防衞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
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衞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衞,而是屬於假想防衞。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經着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則不存在正當防衞。
3、防衞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具有防衞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如防衞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衞為藉口加害於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衞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衞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衞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衞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
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對無責任能力的人,如對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應儘可能躲避,只有萬不得已情況下,才能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來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屬於正當防衞,應屬於緊急避險行為。
互毆案件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衞,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有兩種情況可能有正當防衞:
(1)一方放棄鬥毆逃避,另一方不肯罷休,仍然予以侵害,逃避一方有正當防衞的權利;
(2)在鬥毆過程中,一方行為的性質發生重大的變化,另一方存在正當防衞的權利。如開始時是互相動手動腳,另一方突然掏出兇器。
二、正當防衞是否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是法律對公民保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人身安全與違法犯罪的行為做鬥爭行為的一種保護性規定,我國《刑法》中規定:“為了使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 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只有防衞過當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在自己的生活當中,侵權責任和正當防衞之間是個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區別的,如果能夠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正當防衞的話,是不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因為這本身就不屬於一種侵權的行為,但是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構成要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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