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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構成要件

一、存在不法侵害

正當防衞構成要件

實施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有不法侵害的客觀存在。所謂不法指的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它是構成侵害行為的條件。如果是精神病人所導致的侵害行為,一般都可以認為是實施了正當防衞。但是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衞,比如貪污罪、瀆職罪這些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就不適用正當防衞的制度。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實施的防衞才是合法的,即正當防衞,因為如果不法侵害並非正在進行,此時對合法的權益並沒有威脅,若這個時候實施所謂的防衞行為是不合法的,具有故意的嫌疑。

一般認為不法侵害人在開始着手實施具體的侵害行為之時,即為不法侵害之開始時間,如果不法侵害發生的時候特別緊迫或者突然,比如犯罪分子實施恐怖襲擊雖然裝置了炸彈但是還沒有引爆,這種行為也屬於構成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是指當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再受到威脅、侵害的時候就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經被警方制服,喪失了其侵害的能力,或者是侵害人主動停止了侵害,逃離了現場沒有辦法造成危害結果並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三、具有正當防衞的意識

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對於正當防衞有正確的意識和意志。意識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了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意志是指防衞人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才會動手。如果是故意挑釁,挑撥導致侵害人由於一時衝動對被侵害人實施傷害,被侵害人採取抵抗的這種行為就不屬於正當防護。

四、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防衞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衞。如果侵害的行為是侵害人本人造成的話,那麼被侵害人只能針對其本身進行正當防衞,這種行為才能屬於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被侵害人也只能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但是絕對不可以對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衞。如果被侵害人對第三人進行了防衞,那麼很有可能構成了故意犯罪的行為或者假想防衞也可以稱作是緊急避難。

五、正當防衞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衞的行為必須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進行,如果行為過當的話就會構成防衞過當。比如甲想要對乙實施猥褻的行為,乙的同伴丁為了救她把甲打倒在地之後又採用重物將甲重傷致死,那麼這種行為就明顯的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並且需要我們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屬於構成防衞過當的行為。只有看起來明顯的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的,才屬於防衞過當。如果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衞,就不屬於構成防衞過當。比如甲想要對乙實施強姦的行為,那麼就算乙在掙扎的過程中不小心將甲打死,那麼這種行為也依然屬於正當防衞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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