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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銷燬證據再去起訴是什麼罪?

辯護人銷燬證據再去起訴是什麼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罪名,該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本條的犯罪不限於刑事訴訟中,還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明確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與當事人共謀或受當事人指使,在物質上、精神上幫助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對象:毀滅、偽造的是他人作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

(1)毀滅、偽造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的,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被刑法規定為犯罪。

(2)當行為人與其他人均為案件當事人時,如果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在客觀上僅對(或者主要對)其他當事人起作用,或者行為人主觀上專門(或者主要)為了其他人而毀滅、偽造證據,則由於存在期待可能性,應認定為毀滅、偽造其他當事人的證據。

(3)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證據。

(4)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應限於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與視聽資料,物體化(轉化為書面或者視聽資料)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包括證據與證據資料(擴大解釋)

(5)隱匿證人與被害人的,成立妨害作證罪;迫使證人、被害人改變證言的,成立妨害作證罪。

2.行為內容: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1)隱匿證據屬於毀滅證據,變造證據屬於偽造證據。

(2)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

(3)刑事案件中,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成立,不以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但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具有犯罪的嫌疑。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證據的,成立本罪。法 律 教 育網

(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中的“幫助”,是實行行為。

下列行為都屬於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①行為人單獨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②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人與當事人並不成立共犯);

③行為人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各種便利條件(行為人並不是幫助犯,而是正犯);

④行為人唆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人並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⑤當事人教唆第三者為自己(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實施了毀滅、偽造證據行為的,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當事人教唆他人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的,不成立犯罪。

⑥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應認定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糾紛處理中,一些犯罪行為人的辯護人,出於保護自己的當事人的目的,此時也是會實施一些不法的行為的,比如説惡意偽造、毀滅證據等,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對於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認定方法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