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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一、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1、根據犯罪人所實施犯罪的情節、悔罪表現來判斷是否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

2、根據犯罪人的個人情況來判斷是否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

3、根據是否危及法律秩序判斷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因此,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根據犯罪人所實施犯罪的情節、悔罪表現來判斷是否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犯罪人的個人情況來判斷是否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是否危及法律秩序判斷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

標籤:緩刑 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