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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罪緩刑使用條件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條件是什麼?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根據有關交通法規,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後,對傷者施救、主動報警、保護現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學角度講,這種義務是駕駛員先行行為即肇事行為產生的附隨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應加重其責任。盡了上述義務,是“悔罪表現”的體現;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為是悔罪;

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願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的具體行動,僅稱“出獄後再賠”或“我在看守所”沒辦法賠或稱“我沒有能力賠”,這些都不是積極賠償的表現。“積極賠償”應表現為有能力賠的全部賠償,沒有全部賠償能力的,在賠償能力範圍內實際賠償,超出能力範圍的,借貸賠償或與受害方達成分期賠償協議,而不是躲避、找藉口。

綜上,只有具備上述三點才能認為是具有“悔罪表現”,不具備悔罪表現的,不宜適用緩刑。

二、交通肇事罪緩刑考驗期

對緩刑考驗期內,不按協議賠償被害人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可以考慮對其撤消緩刑。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賠償,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卻未履行賠償義務。所以緩刑考驗期是對被告人行為的考驗,按協議積極賠償是其義務,也是其悔罪表現的體現,不嚴格按協議履行賠償義務又未能與被害方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是其不願悔罪的體現,應當撤消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對其進行懲罰,以此制約被告人積極按協議履行義務,也是罪刑責相適應的體現

根據刑法的規定,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交通肇事罪罪犯可以判處緩刑。對於滿足上述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必須緩刑,而對於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