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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逮捕意見書誰寫的?

提請逮捕意見書誰寫的?

一、提請逮捕意見書誰寫的?

提請逮捕意見書是由公安機關書寫。關於不應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人民檢察院:

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現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應不予批准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條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

(二)犯罪後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四)系在校學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認罪悔罪態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觀惡性小並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學兼優的學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聽話的好孩子,尊老愛幼,深得街坊好評,事後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會對孩子加強監管,懇請貴院不予批准逮捕,並變更強制措施,給孩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上述意見懇請採納。

二、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程序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公安機關,在對於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時候,如果發現有符合批准逮捕的情況,那麼就可以提出申請。然後就是由檢察機關作出最終的決定,當然了公安機關是需要提交書面的提起批准逮捕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