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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撤銷立案偵查是可行的?

一、怎麼撤銷立案偵查是可行的?

怎麼撤銷立案偵查是可行的?

刑事案件一般不允許撤銷案件。要提起公訴,但也可以寫申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撤回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二、公安機關立案有哪些流程?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所以如果是刑事案件已經被立案偵查通常是不能夠撤銷該案件的。因為刑事案件如果已經進入了立案偵查的階段,説明還是能夠找到一定的證據,或者已經將嫌疑人進行了抓捕,在立案偵查這個階段,會對最後的案情進行最終的定奪,然後要提起公訴,所以是不會撤銷該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