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敲詐勒索罪有沒有金額限制?
一、認定敲詐勒索罪有沒有金額限制?
敲詐勒索罪對於數額是有要求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是行為犯嗎?
敲詐勒索罪在理論上屬於行為犯,通常是以行為人敲詐勒索實際得逞的金額來認定既遂金額。認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規定金額起點是2000元,2000元以下屬於敲詐勒索未遂。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是結果犯,對敲詐勒索罪既遂的認定,一般以被害人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指示的第三人控制了財產為標準。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犯罪行為能夠導致危害結果的角度進行分類,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所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為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達到既遂而停止下來的情況。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使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
三、應該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務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客觀構成上講,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
認定敲詐勒索罪時,有金額的限制,敲詐勒索罪是行為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金額來確定量刑標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要財物在2000元以上,就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2000元以下的,屬於敲詐勒索未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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