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一、違建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二、玩忽職守的行為有哪些?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三、玩忽職守造成哪些後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行為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四、違建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五、對違章建築的拆除流程有哪些?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
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佔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對違章建築確認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區規建局作出強拆決定。
行政處分的方法非常多,開除是最嚴重的一種行政處分方式,只要不構成犯罪,一般不會被開除的。針對玩忽職守的行為,具體選擇哪種行政處分方式也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對於公職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為,民事主體是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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