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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故意殺人怎麼定罪?

根據規定故意殺人怎麼定罪?

一、根據規定故意殺人怎麼定罪?

故意殺人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故意殺人罪,同時滿足以下要件的,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週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麼?

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為危害對象、危害後果不同。

1、危害對象不同

放火行為危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包括工廠、礦場、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牧場、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而故意殺人行為危害的一般是特定的人。

2、危害後果不同

放火行為的危害後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而故意殺人行為的危害後果在既遂的情況下一般是剝奪了特定人的生命,可能還會造成特定的房屋、財物的毀損。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麼?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包括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等。

1、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

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於他的出身能力、技術、經驗利及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為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2、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結果情況下、行為人仍然相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因而實施了該種行為。

發現他人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之後,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即使公安機關立案處理故意殺人案件,案件的當事人最終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是犯了故意殺人罪。若是對故意殺人怎麼定罪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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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定罪 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