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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交樓條件的起訴狀

法律1.76W
不符合交樓條件的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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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不符合規定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對於此條款,一般的理解是與起訴允許口頭起訴不同,上訴必須提出上訴狀,不能口頭提出。而筆者認為,對於此條關於上訴狀遞交的規定與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做體系解釋,即如果當事人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也應該由人民法院對其提供幫助,不能因此而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而對於上訴狀內容的規定,如果上訴狀內容不符合本條規定,應該如何處理?民訴法解讀中提出:“原審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首先要對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審查,如發現上訴狀內容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規定,三個要件如有欠缺,人民法院應限定期限,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人逾期不補正的,應予裁定駁回上訴。”對於此學理解釋,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僅具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