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開庭辯護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刑事開庭辯護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詢問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時間、逮捕時間、起訴書收到時間、是否要求迴避
(二)、法庭調查
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
2、公訴人詢問被告人:認罪否;犯罪時間、地點、次數是否與起訴書一致;逐項與起訴書核實
(三)、舉證質證
1、公訴人將犯罪證據一一舉證、展示,被告人及律師逐一確認
2、被告人及律師是否有證據出示
(四)、法庭辯論
1、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處罰;説明被告人主客觀都有犯罪事實,構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開脱罪責,力爭無罪或降低懲罰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六)、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
(七)、宣判
(八)、釋法、法庭教育: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達到教育罪犯、節約行政成本(不上訴)
二、辯護權有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案件開庭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包括當事人身份核定,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陳述,休庭還有宣判的流程,辯護權的包含的內容包括調查證據申請權,救濟權,迴避申請權,辯論權,選任辯護人權,陳述權,詰問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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