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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是多少錢?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是多少錢?

一、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是多少錢?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三萬以上不滿二十萬。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二、職務侵佔罪行為表現有哪些

1、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户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

三、職務侵佔罪共犯情節有哪些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是多少錢,在上文當中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之下都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司法解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確定。也就是必須要達到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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