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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刑事拘留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並採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從宣佈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舉個例子説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麼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佈,那麼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

此外,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後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刑事拘留的在37天之內,至少有兩次機會可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第二是向檢察院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將大大有利於案件的處理,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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