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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何時起算

一、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何時起算

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何時起算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具體算法如下:

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於法律條文前後適用的統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於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註明了拘留開始於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此規定保證了在實踐中,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於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後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二、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嗎

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也就是説,在運用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於“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複雜”、“案情複雜”、“重要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按照第69條規定,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

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於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

刑事拘留僅僅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此時尚不能確定嫌疑人、被告人就一定構成犯罪,只不過配合案件的偵查、處理,才會依法對其採取這樣一種強制措施。所以,對於刑事拘留的期限其實規定的也不算長,至於起算時間,一般是從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之時開始計算的。

標籤:時間 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