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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死亡股權變更手續

法律1.27W
股東死亡股權變更手續
股東死亡股權變更手續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並無禁止性規定,自然就可以繼承股份,同時繼承被繼承人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當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但是繼承人不願意繼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種情形下死亡股東的股權可以由其他股東受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該受讓的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要是沒有股東願意受讓,也沒有第三方願意收購,則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做減資來處理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