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和自首都有什麼區別
一、立功和自首都有什麼區別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採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於自首之本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自首和立功的好處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後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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