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如何判決?

一、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如何判決?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如何判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二、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與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權利人對商業祕密的專用權,同類客體是知識產權

(二)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祕密,即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代表着國家利益;而後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商業祕密,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代表權利人的經濟利益。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使不應該知悉某項國家祕密的人員知悉了該項國家祕密的行為,其行為特徵是泄露;而後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則比較複雜,不完全是泄露或披露,根據刑法的規定,主要包括: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此外,明知或應知上述所列行為,仍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也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四)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而後者的主體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五)主觀表現不同。前者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而後者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守祕密法的規定,披露屬於國家祕密的商業祕密,則屬於法條競合,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以泄露國家祕密罪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泄露國家的祕密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造成了特別嚴重的情形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而對於處罰的標準就要按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決,所以,國家的祕密是任何人都不能泄露的,不然就會因此而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