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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安全責任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重大事故安全責任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重大事故安全責任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中沒有重大事故安全責任罪,只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犯罪主體由特殊主體發展為一般主體的變化。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從嚴密刑事法網,更好地預防和控制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發,單位也應當成為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0萬元的,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對象不同,一個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另一個侵犯的是生產安全,這兩種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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