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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多少年

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多少年

一、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踐中,對於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因司乘糾紛而引發的互毆、廝打等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一般不宜再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於個別情況下,行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明顯偏輕,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一是行為發生的時空範圍不同。

二者在行為的時空限制、滋擾對象、導致結果等都存在着差別。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的行為只有發生在正在行駛的交通工具之上,才能被認定為妨害安全駕駛,而尋釁滋事的行為沒有這樣要求。

二是行為對象身份不同。

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對象身份特定,只能是司機或車體。而尋釁滋事罪不存在行為對象身份上的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犯罪人滋擾對象。

三是認定標準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情節犯,需要達到輕微傷程度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否則只能按照行政處罰的“一般滋事”行為處理。而妨害安全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發生了危及公共安全,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就被認定為犯罪。

三、妨害安全駕駛犯罪行為的類型和性質

界定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的行為性質,需要從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出發。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根據行為人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搶奪方向盤,或駕駛人員與他人互毆所帶來的後果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車輛沒有失控,未造成損害結果。

二是已失去完全掌控駕駛裝置,但是未造成損害結果。

三是車輛已經失控未造成損害結果。

四是車輛已經失控,造成損害後果。

妨害安全駕駛犯罪是危險犯,是抽象的危險犯。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罪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從抽象危險發展為具體危險的過程。抽象危險向具體危險轉化,能否達到具體危險的程度,仍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公共交通工具失控時車速較低、車上人數不多、周圍車輛較少,此時雖然危險程度較高,但抽象危險並未完全轉化為對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仍應該以妨害安全駕駛犯罪定罪。反之,若司機不能完全掌控駕駛裝置時車速快、人羣密度大,周圍車輛密集,與人羣之間無障礙物,則司機喪失對駕駛裝置的控制瞬間,抽象危險立即轉化為具體危險,公共安全面臨現實的損害蓋然性。即使車輛因外力停止,但前述的“暴力”“搶奪”“互毆”行為,在純客觀層面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必然性,雖然未造成實害,但已達到危險程度,也應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根據規定,對於妨害安全駕駛罪,其行為不僅要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而且還要達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後果,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宜按照犯罪處理。而一旦認定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就需要根據刑法的量刑規定做出處罰。那究竟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多少年?上文已經給出了答案。若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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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妨害 判處 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