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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冒用簽名屬於什麼罪?

一、籤合同冒用簽名屬於什麼罪?

籤合同冒用簽名屬於什麼罪?

籤合同冒用簽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構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合同”主要是指經濟合同。即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依法達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包括以下五種行為: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即以憑空捏造出來的單位的名義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合同擔保,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係,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規做法。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他們虛假的產權證明”,是指證明其對某些本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虛假的動產、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這是誘騙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伎倆。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為誘餌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取得對方的信任,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後便逃跑、隱藏、躲避。

綜合上面所説的,籤合同如果冒用簽名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按合同詐騙罪來進行判決,輕者處三年以下,重者也是可以按無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