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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被冒名簽字

法律2.65W
借款合同被冒名簽字
借款合同被冒名簽字
一、冒名貸款導致合同未成立的風險。從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簽訂應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簽字或者蓋章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外在標誌,也可以稱為形式上的標誌。簽字,一般是當面簽字,否則難以識別是誰的簽字。如果違反了此規定,就意味着合同未成立。這就是説對因冒名貸款而導致未成立的,銀行不能要求對方依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銀行也不能依據合同而要求實際用款人承擔合同責任,因為銀行與實際用款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只能要求實際用款人根據民法對不當得利的規定承擔責任。
二、因冒名貸款而承擔的侵權責任風險。從侵權行為的角度看,在冒名貸款中,銀行雖然不是冒名貸款的具體實施者,但銀行未盡到審核義務的過失行為與實施者的故意行為相結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權、名譽權而要承擔侵權責任。從近年來有關冒名貸款的司法判例來看,判決的結果從判令“假按揭”實施者承擔責任向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轉變。之所以發生這樣的轉變,一方面是銀行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確實存在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或者在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對其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對侵權責任的界定更加明確,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有了法律依據。而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對受害一方的賠償範圍是不同的,這就是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為什麼要選擇侵權責任為由提起訴訟。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違約責任只賠償財產損失,對人身傷害不予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不受當事人對違約賠償約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於財產的損失,如果當事人的人格權如姓名權、名譽權受到損害時,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